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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18:3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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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5] 20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州旅游资源的管理,加速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大旅游宣传的促销力度,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开征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复函》(湘价函〔2004〕23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凡由各级物价部门核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景点,均可征收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
  (二)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征收标准应根据具体景区、景点的资源垄断程度、开发利用程度以及政府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确定,并计入门票价格成本之中。
  第三条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价函〔2004〕235号精神,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县的主要景点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猛洞河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局审批,其它国家级景点、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州直单位开发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均由州物价局审批,除此之外的旅游景点、景区由县市物价局审批。在审定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时,将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纳入门票价格之中。
  第四条 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由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负责。属省、州管价权限的由州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统一征收,征收的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实行州、县市三、七分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拨相关县市,其它由各县市征收。
  第五条 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一律使用财政非税收入发票征收,由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统一购领。
  (二)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纳入州、县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弥补景区、景点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宣传促销费主要用于弥补政府集中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不足。
  (四)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使用支配权属州、县市人民政府。使用时由旅游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统计报表制度。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按季对征收、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统计,呈报同级人民政府、省物价部门,并报送同级财政、审计、旅游部门。
  第七条 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征收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业务经费,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
  第八条 监督与处罚
  (一)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加强对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征收工作,州、县市物价、财政、审计、旅游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凡不按规定用途和管理的,要及时追回投入的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侵占、挪用、贪污等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各相关旅游经营单位要提供财务报表,按季足额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拒不缴纳的,由州、县市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由州物价局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世界防治麻风病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开展“世界防治麻风病日”活动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2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残联、红十字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麻风病防治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60多年来,全国免费查治麻风病患者共计约50万名,全国90%的县(区)患病率已控制在1/10万以下。然而,全国整体疫情在保持平稳的同时,近年来部分地区疫情下降缓慢,甚至呈上升趋势,重点地区防治工作不容乐观,实现最终在我国消除麻风病危害的目标任重道远;对麻风病患者的歧视和偏见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现有麻风病患者及存活的畸残者在医疗、康复、生活照顾等方面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2011年1月30日是“世界防治麻风病日”,主题是:“消除麻风危害,保护健康权益”。为进一步落实麻风病防治政策,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麻风病患者及畸残者这一特殊群体,支持麻风病防治工作,力争早日消除麻风病的危害,各地要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为契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卫生、民政、残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责,制定和落实救助政策,共同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要共同研究麻风病院(村)建设和调整的问题,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制订有关配套政策,保障麻风院(村)有效运转,保护麻风病患者的医疗、康复等权益。

二、积极组织各类媒体,在群众中大力开展以“麻风病可防可治”为核心内容的宣传活动,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引导公众转变观念,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畸残者的歧视和偏见,共同关心和支持麻风病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深入基层,了解当前防治工作及麻风病患者和畸残者面临的困难,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结合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针对麻风病院(村)和麻风病患者家庭开展送温暖等活动,以实际行动关爱麻风病患者和畸残者。

四、各级残联、红十字会要积极会同卫生、民政部门,为麻风病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发放辅助用具,开展各种救助活动,切实帮助他们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五、结合“创先争优”活动,认真总结近年来麻风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一线麻风病防治人员进行表彰,大力宣传从事麻风病防治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О一О年十二月十三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疫区、疫点调出松属树苗、木材及其加工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没收其调出的全部松属树苗、木材及其加工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病树的单位和个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林木所有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并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