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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14:4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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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青教字〔2002〕44号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旨在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群体意识、集体主义观念和勤俭朴素作风,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增强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树立我市中小学生良好的形象,同时,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市场,降低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第二条 统一着装范围 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含私立学校)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教育局成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
  2.负责教育外部有关部门的协调以及教育内部、学校与厂家之间的管理、协调工作;
  3.指导、检查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及与德育工作结合情况;
  4.监督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落实及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下设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由技术监督部门、服装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监督员、学校校长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成员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聘任,聘期为一年。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服装质量、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检验、检查;
  2.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加工厂家的招、投标;
  3.负责拟定统一着装工作所需要的标书和各种合同文本;
  4.负责全程监督所签订的全部合同的履行情况;
  5.负责对学生装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反馈。
  第五条 各学校应建立统一着装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使统一着装工作有领导,有制度,有检查。

  第三章 学生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穿着学生装;
  2.学生装穿着应严谨、规范,不得敞胸露怀,衣着不整;
  3.学生装应配套穿着,不得与其他衣服混穿;
  4.学生装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整洁。
  第七条 市教育局将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列入对学校的视导、督导和评估等工作的内容,加强学生装穿着和日常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加强学生统一着装的日常管理,并与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礼仪常规和遵守社会公德相结合,确保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学生装款式

  第九条 学生装制服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款式;统一面、辅料;统一商标与标志;统一规格、型号;统一缝制加工工艺标准;统一价格。
  第十条 学生装制服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举办学生装制服款式展示会(每三年一次),向社会公开征集学生装款式;
  2.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代表和专家投票评选;
  3.根据投票结果并参考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装制服入围款式;
  4.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年级的学生装制服款式。
  第十一条 学生运动装的统一着装应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运动装。
  第十二条 运动装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运动装展示定货会(每年一次),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的生产厂家提供样衣参展;
  2.组织实行运动装统一着装学校参加的展示会,通过投票,确定入围运动装的款式;
  3.学校从入围款式中选定学校采用的运动装款式。
  第十三条 学生装制服和运动装制作的年级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四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十四条 对学生装制服、运动装以外的其他统一服装的制作,应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学校增加其他服装。确因参加各种活动必须统一的学生服装,应提前上报,并通过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

  第五章 厂家招标

  第十五条 面、辅料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投标条件和管理办法及学生装所使用面、辅料的工艺质量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投标条件、管理办法及面、辅料工艺和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请的企业资格及其提供样品进行考察、检测、审定;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面、辅料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
  6.向社会公布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生产加工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定点企业条件》(包括运动装,下同),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定点企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审定和实地考察;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生产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
  6.向社会公示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未中标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的学生装生产。

  第六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八条 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提供统一的合同文本,分层次签订合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中标的面、辅料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对其供货和生产进行监督和制约;
  2.各学校与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规定学生装的数量、生产时间、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办法及学校交付学生装款项的时间等;
  3.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与面、辅料供应厂家签订合同,规定面、辅料供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办法等。
  第十九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中标厂家收取监管资金,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1)厂家违约赔偿;
  (2)学生装设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列入成本的费用;
  (3)售后服务费用;
  (4)根据减免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学生减免费用。
  监管资金剩余部分,在学生装单个周期运作完毕后,退回厂家。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挪用监管资金。

  第七章 学生装的发放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生装生产及时,发放有序,学校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年新生入校后,协助厂家及时统计学生人数及服装型号;
  2.协助厂家做好学生装通号服装的试穿工作;
  3.组织特体学生的量体工作;
  4.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收缴学生装款;
  5.按合同规定将学生意见及时反馈生产厂家,保证售后服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生产厂家应按照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印制并发放学生装规格表;
  2.按合同要求生产加工学生装通号服装,并在新生报到期间,进行通号服装的试穿、发放;
  3.每年新生入学报到20日内,进行学生特体服装的量体、制作和学生秋装通号的发放;
  4.按合同规定做好学生装的售后服务,使学生、学生家长、社会满意。

  第八章 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学生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以下4种特殊家庭子女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全部减免政策。
  1.烈士子女;
  2.父母双亡,且抚养家庭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的;
  3.父母一方患绝症,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4.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由学校核实并于每年新生入学报到5日内,报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确认后减免。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个人申请;
  2.特困家庭子女有关证件;
  3.学校盖章的特困家庭子女名册;
  4.全部减免的学生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证件的同时(烈士子女除外),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
  1.实行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厂家的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厂家标准公开制度,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2.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增加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投诉与监督中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并协调解决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生装的投诉;
  2.监督生产厂家在服装发放中的服务质量;
  3.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外地来青人员子女需购置服装的;
  (2)学生身体发生变化需重新购置服装的;
  (3)因服装丢失等其他原因需购置服装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统一着装社会监督机制。聘请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为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社会监督员;特邀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对学生统一着装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的,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组织核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给予年度评估、考核降等次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统一着装的;
  2.借统一着装自立项目、增加收费的;
  3.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4.超出合同规定向生产厂家索取、收取费用的;
  5.统一制作服装后,不要求学生穿着的。
  第二十八条 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有以下行为的,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核查,视情节轻重,依合同责成赔偿损失或扣罚监管资金、取消面、辅料供应厂家或生产定点厂家资格等。
  1.不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面、辅料,且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生产工期延误的;
  2.因自身原因不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发放学生装,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不及时解决学生装存在的问题,学生、学校和家长反映较大的;
  4.企业中标后将服装转移到其他加工点制作的;
  5.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6.不履行合同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区应成立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的实施意见,保证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
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

王晓苏:法律硕士 一级检察官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教育处处长

内容提要
我国检察权定位问题在学理界和应用法学界争执不休,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相对其他刑事法学的研究而言比较滞后,现有的框架已经成为当今司法改革的桎梏。
本文试图运用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等理论,从当代中国检察权的实然形态入手,探讨、论证当代中国检察权及权能配置、运行的应然形态。一方面,分析当代中国检察权在宪法中架构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阐述检察权性质进一步明确的必要性。检察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既不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合体,也不是现在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就是检察权。检察权是与审判权相对应的独立权能。
围绕这一观点,运用比较的方法,从决定和制约检察权定位的诉讼理论出发,论证检察权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探讨检察权科学的定位和优化检察权配置、运行模式。

关键词:检察权 定位 配置 运行
英文摘要:Abstract
Camparing with other litigation theory,the research of the contemporary
procuratorial theories is rather weak.The concept on the science of law of mordern Chinese Procuratorial Power is in dispute.There are some radic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ing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in the mode of it.That effects the process of reform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The form of the law atribution of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the mode in oper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should be studied and proofed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exact,stable essential sciecne of law,on that of the construstion and development on Chinese law absorbing the newest achievement about mordern science of criminal procedure,constitution and the national science.?
The purpose of researching the theory is to guide the practice,meanwhile,the analysis of actual procuratorial power is in order to attain the ideal conclusion on it .?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meanings in the course of the researching the concept and contents of procuratorial power. On one hand:What is its nature and mission ?How to exert it with the current power struture in our country? On the other hand,the procuratorial power will lead to impact on criminal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n the cours of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s a culture of law and a part of civilization of human beings especially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It should be defined scientfically and become a beneficial chain of every science on laws.?
In the practice,the current form of law structure is in the appearnce of practical form,and the form in reserching is an ideal form-that is called reasonable one,and they integrates with each other.The practical form is the origin of the reasonable one,and the reasonable form must necessarily conduct,amend the practical one,and it will serve for establishing a better practical form.?
The anthor probes into the law of development and effectiveness on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from the course of produ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rdern procuratorial power anylizes the evil of the practical form of procuratrial power itself and its distribution and its mode,points out the author's view.Chinese current procuratorial power is neither executive power nor judicial power nor the mixtuer of the above two powers nor the legal supervision power denified in the Constitution.It is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that fits for the contemporary national structure.?
This work is divided into preface,main body, conclusion including five chapters.?
Preface: A brief introduction on the practical value and the significance on the theory of the researches of Procuraterial Power system.?
The first part ful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the origin of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general meaning of research on procuratorial power,illustrates some conclusions concerning on the procuratorial power.The Chinese contemporay procuratorial power should be exerted only by national procuratorial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It can prosecute all the crime publicly ,then check the crime of a particular corpus and support the national interest to basic purpose.?
The procuratorial one is an indcpendent kind of power,opposite to the judicial organ with the qualities of order,and judicature.The charicteristics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are legal,indepence and specialism,order distingushed from executive pwer,judicial power and legal supervision power.The Procuratorial Power is often realized as standard,legal order.?
The second part primarily elaborat the concept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from the legal theory,the natio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law. “Public Justice Fairy”is the highest state of the corrent judicial state,and democracy is welcome.And this is the purpose of reforming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
The concept, mode and attribu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are effectivelly interfered by the principles of value.priciple of efficiency and that of litigation of request,procedure of social public welfare.Considering the integration scientifically,we can take the usage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well,at last it can necessarily guide the reform suceessfully.?
The third and fourth part judges the benifit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current Procuratorial Power analyzing the unreasonable causes because of the interfere of legal.adimnistration.?
The fifth part (Conclusion)illustrates the analyze of the contemprary 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The author objectirely evaluate the total tendeney of the development, reform and completion.The author brings up the points and suggestions.That is:
Make clea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legal supervision power and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Change the mode of the appointment of the prosecutors,the way of management and pratice administration centralization dual system.?
Remove the irrelavant power practiced by the contemprary prosecution.?
Enhance the power of interfering the litigant and national low of civil case and balance the judicial organ and gurantee.?
Abolish the administraltive organization, practice the chief prosecutor to lead the whole prosecutors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英文关键词:Thinking on the concept and content of Chinese current procuratorial power

目录:
第一章 检察权概述
第二章 检察权定位的法理思考
第三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的职能配置及评断
第四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运行模式及评断
第五章 检察权的应然定位及权能培植、运行模式的理性思考

第一章 检察权概述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的职能也日趋显著。
由于国家制度的不同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一个国家所赋予检察权的内容不同,法理定位也不同。英、美国家把检察权划归到行政权中,检察机关隶属行政院或司法部。大陆法系的国家则把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划归到司法序列,其职权的相对性比较突出。如,法国检察官局限在纯粹的司法领域,职权仅仅限于控诉和刑罚的执行。美国把检察职能配置于联邦法律的执行机构中,即司法部长、副部长分别是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管辖检察系统、警察系统、刑罚机构、联邦调查机构。其职权是行政权能。
司法、检察制度的不同,检察权的含义也不同,但是,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最基本的职能有三项,即监督权、侦查权、公诉权。这三项基本权能在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也有相应表述,如:第十一条规定检察官有公诉权;第十四条规定有不起诉权;第十五条规定检察官对贪污腐化案件有侦查权;第十六条规定检察官有监督权;第十七条规定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
一、检察权的历史渊源
检察职能与制度的产生犹如其他国家职能一样,是国家统治的需要,但是,检察制度的产生相对其他制度发展产生较晚,其产生孕育发展过程是国家法治、民主与文明建设、完善的结果。从人类社会发展演进过程看,国家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对各类犯罪进行惩戒,运用国家权力和法律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中国古代的诉讼也分为官纠和民举两类,最早见于《尚书》记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团体诉讼秦朝时期就有“五从相告”,官吏纠举在云梦书简中有大量的记载。到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对重大犯罪都由官吏纠举。【2】可见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和多数人利益的犯罪开始由官吏代表国家进行诉讼干预。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严惩重罪十条以后,严重犯罪也开始由国家干预诉讼。古罗马司法审判中,将诉讼按公犯和私犯划分,公犯案件交由官吏起诉。无论中外,诉讼的类型发展演进一步一个脚印地向着民主法制迈进。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及企业经营者都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机关负责,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
在市属企业中,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直接对外出口的企业,通过招标实行承包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实行定期必审制度的企业,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其他市属企业由市审计局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县(市)、区属企业的审计分工,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审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均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的依据、内容和重点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审计。

第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对承包经营中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包括:
(一)资产、盈亏、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是否真实;
(二)双方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有无损害国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和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度、投资效益和贷款归还情况;
(五)资产的维护和增殖,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生产能力的增加情况,有无损害企业发展的短期经济行为;
(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有无严重违犯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及企业资产严重亏空问题;
(八)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包经营各个阶段的审计重点是:
(一)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监督核实企业的资产、盈亏、债权债务情况;
(二)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企业的年度决算、双方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和对经营者的奖惩情况;
(三)承包经营合同期满,审查核实承包经营成果,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

第八条 承包经营审计应纳入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参加有关承包经营的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资产盘点、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资料;
(二)确定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和超收分成比例以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测算依据;
(三)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
(五)企业经营者年度工作报告和任期终结总结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中,被审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提供资料、隐匿事实真相、阻碍审计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 审计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处理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公平恰当。
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成绩要充分肯定,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扬;对于偷漏税款、截留利润、虚盈实亏等违犯财经纪律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搞好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
财政、税务部门应将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机关对企业经营者的审计评议意见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参考;监察、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审计机关查处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审计
机关建议给予有关人员政纪党纪处分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有关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和超收分成比例明显不合理的;
(三)严重损害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五)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程序按照有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提前解除或中止,承包经营者的更换,均由合同发包方提前十五天书面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以便作好审计安排;合同执行期间和合同期满的审计按审计计划进行。
审计前,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企业进行自查,重点清查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并责成企业作好准备工作,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中,如有涉及合同发包方的问题应征求发包方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对审计评议如有异议要求复审的,可按照有关审计复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可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筑、物资、粮食、商业和外贸等行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实行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在成本中列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8年11月1日